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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民初01084号

诉苑起明与苏桂霞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苑某某,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1民初01084号原告苑某某,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镇XX村。被告苏某某,女,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苑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边守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