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1民初01084号原告苑某某,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镇XX村。被告苏某某,女,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苑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边守斌 来源:百度“”
诉苑起明与苏桂霞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1民初01084号原告苑某某,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镇XX村。被告苏某某,女,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苑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边守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