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1443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武阳西路1号。
负责人:刘雪琴,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盈(特别授权代理),系银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范恒(特别授权代理),系银行员工。被告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应金邦。被告应金邦。被告应梅芳。被告应志江。被告朱鸽。被告应志勇。被告田淑钦。被告应志敏。被告吕美艳。被告应林滔。被告应春华。被告武义拓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白洋工业区(下陈)。
法定代表人:胡桂红。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为与被告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应金邦、应梅芳、应志江、朱鸽、应志勇、田淑钦、应志敏、吕美艳、应林滔、应春华、武义拓邦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以通过以贷还贷方式进行了重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76508元,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魏宏中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