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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705号

705徐州防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23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州防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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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705号申请执行人徐州防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住所地睢宁县人民东街44号。法定代表人朱庆国,该公司经理。被被执行人江苏立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解放东路南侧、瑞兴路东侧(原大象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刘振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州防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立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358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江苏立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州防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江苏立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70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王善民执行员 程冬冬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