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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1664号

王华王轩与被告榆林市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双人李占军王世德牛克强刘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华,王轩,榆林市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双人,李占军,王世德,刘张家畔镇北大街,牛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1664号原告王华,女,汉族,住靖边县。原告王轩,男,汉族,住靖边县。被告榆林市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阳区柳营路农业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彦东,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建斌,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大兵,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双人,男,汉族,住榆林市村。被告李占军,男,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王世德,男,,汉族,住靖边县。被告刘张家畔镇北大街,系靖边县环保局干部。被告牛克强,男,汉族,住靖边县。被告刘向梅、牛克强委托代理人白海余,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王轩与被告榆林市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双人,李占军,王世德,牛克强,刘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榆林市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被告华庆房地产公司的注册地址及办公场所均在榆林市榆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认为本案应由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中共有六个被告,除被告华庆房地产公司、白双人的住所地在榆林市榆阳区,被告李占军的住所地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外,其余三被告的住所地均在榆林市靖边县,且被告华庆房地产公司在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时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已经先行立案。因此其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榆林市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海金

审判员  赵树仁

审判员  贺秉政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浩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