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豫1626民初188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大连乡乔庄***号。身份证号码4127271971********。委托代理人李剑锋,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克鹏,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某某,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大连乡乔庄***号。身份证号码4127271977********。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乔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丽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记员 雷永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