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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1887号

王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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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豫1626民初188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大连乡乔庄***号。身份证号码4127271971********。委托代理人李剑锋,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克鹏,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某某,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大连乡乔庄***号。身份证号码4127271977********。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乔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丽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记员 雷永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