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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91民初346号

代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代某,吴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91民初346号原告代某。被告吴某甲。

原告代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及被告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吴某乙。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自2015年7月双方感情开始破裂。由于原告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赌博,经原告和被告家人数次管教,被告仍不悔改,严重影响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无端指责原告,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债务共同承担;3.因原告患有××,婚生子由被告抚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吴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没有吵过架,感情很好,被告也没有赌博。原告所称债务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3月开始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一男孩,取名吴某乙,现跟随被告吴某甲共同生活。另查明,2016年春节原被告共同度过,双方在起诉前开始分居生活。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与被告吴某甲婚前认识时间较长,具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4、5年的时间,并且生育了子女,建立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代某提出离婚的原因系被告吴某甲赌博及双方家庭琐事矛盾,被告吴某甲不同意离婚,原告代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在共同生活期间并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均应本着对家庭、对孩子负责的态度,相互包容、相互谦让,为孩子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综上,对原告代某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代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海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朱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