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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1724号

原告文松姣、周某诉被告永州市吉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文松姣,周某,永州市吉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1724号原告文松姣。原告周某。法定代理人周杰,1978年7月16日。被告永州市吉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滩区零陵中路145号。法定代表人何华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志新,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松姣、周某诉被告永州市吉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松姣、周某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文松姣、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松姣、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文松姣、周某负担。

审 判 长  成向阳

代理

审判员  蒋 娜

人民陪审员  秦奇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唐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