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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2973号

李明碧与张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明碧,张航,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龙乡出租汽车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2973号原告李明碧,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已律,铜梁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张航,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龙乡出租汽车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中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谭宁,负责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住所地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白龙大道149号附17、18、1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2161-1。负责人娄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碧与被告张航、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龙乡出租汽车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明碧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碧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明碧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李明碧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俊羿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程乃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