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1626号
原告:吉林市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于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涛,该公司职员。
被告:桦甸市宇华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陈有。
被告:陈有,男,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张秀华,女,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吉林市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桦甸市宇华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陈有、张秀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起诉时被告陈有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冰茹
代理
审判员 王 元
人民陪审员 杨照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书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