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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2325号

王永纯、王洪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永纯,王洪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23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纯,男,194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李生会,吉林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成,男,1943年3月8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上诉人王永纯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永纯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永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永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艳

代理

审判员  贺银婷

代理

审判员  李 迪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千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