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23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纯,男,194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李生会,吉林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成,男,1943年3月8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上诉人王永纯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永纯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永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永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艳
代理
审判员 贺银婷
代理
审判员 李 迪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千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