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106号
申请执行人:孙波,男,汉族,鄂尔多斯市人,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柴瑞斌,男,汉族,鄂尔多斯市人,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孙波与被执行人柴瑞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6)内0602民初107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柴瑞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账户(账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柴瑞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内17282元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体育街支行,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岗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瑞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