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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177-1号

赵元明、袁继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元明,袁继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177-1号

申请执行人:赵元明,男,1960年6月3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执行人:袁继东,男,1970年7月12日生,汉族,明光市翔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明光市,申请执行人赵元明申请执行袁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明民一初字第026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袁继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继东在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祁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