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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执20号

尹献科与广西武鸣县汇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献科,广西武鸣县汇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20号申请执行人尹献科。被执行人广西武鸣县汇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武鸣县。法定代表人黄振琼。尹献科与广西武鸣县汇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武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118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武鸣县汇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尹献科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履行款22500元及诉讼费18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武鸣县汇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四查”,被执行人有厂房设备,因被执行人停产后,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财产还暂时不能处置。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武鸣县汇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目前的厂房设备还不适宜处置,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民一初字第1183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兴

审判员  韦耿明

审判员  邹广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