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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2306号

李某1与李某2、黄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李某2,黄某,李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2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男,1949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195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

法定代理人:李某3,女,1978年12月27日出生,系李某1母亲。

上诉人李某2、黄某与被上诉人李某1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2、黄某于2016年7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2、黄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2、黄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50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李某2、黄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志刚

审判员  陈德树

审判员  白 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国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