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723号申请执行人赵昌亮,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陈勇,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翁月娥,女,1987年2月8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现住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赵昌亮与被执行人陈勇、翁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金东商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微
审判员 胡茂弟
审判员 吴根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薛来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