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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执723号

赵昌亮、陈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昌亮,陈勇,翁月娥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723号申请执行人赵昌亮,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陈勇,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翁月娥,女,1987年2月8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现住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赵昌亮与被执行人陈勇、翁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金东商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微

审判员 胡茂弟

审判员 吴根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薛来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