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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4民初1364号

珠海隆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金湾区祥瑞机械设备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珠海隆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金湾区祥瑞机械设备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1364号原告珠海隆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彭明芳。委托代理人蒋修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金湾区祥瑞机械设备部,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经营者苟宇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隆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湾区祥瑞机械设备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隆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湾区祥瑞机械设备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隆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珠海隆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朔霖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伍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