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91民初1090号原告付某,女,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付某与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2月1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2010年,原告用个人住房做抵押,贷款100000元,其中50000元缴付了保证金,用以经营了一台华俊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但被告不向家里交一分钱。现在感情不和,我要求离婚,给被告缴纳的保证金50000元要求返还。被告每个月给我600元,在2018年12月出租车押金到期后,需将剩余部分一次性全部给付。
被告张某辩称,同意离婚,贷款还剩下多少没有偿还我不清楚,我要求去查询银行贷款明细;该车还剩下两年半经营时间,但是出租车在经营期间发生重大事故,所以出租车经营期满,出租车公司不可能将50000元全部退还给我。我同意将50000元保证金给原告,出租车保证金我每月给600元,一直到50000保证金给完为止。庭审中,双方无证据出示。本案法律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未建立起深厚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双方分歧在于50000元保证金的返还方式。由于出租车经营期限至2018年12月结束,被告已经可以将款项取出。故原告要求被告将剩余部分钱款一次性返还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二款、第三十九条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被告张某于2016年7月起至2018年12月止,每月给付原告付某600元,共计于30个月。于每月10日前存入原告指定帐户。被告张某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余款32000元,返还原告付某。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铁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魏少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