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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民初974号

王运与郭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运,郭青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974号

原告:王运,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

被告:郭青松,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

委托代理人:苏朋才,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诉被告郭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冰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