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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3109号

杨可新与汪元江、王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可新,汪元江,王雷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川0106民初3109号原告杨可新,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汪元江,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王雷,男,汉族,1987年1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诉称,2014年7月14日,杨可新与汪元江、王雷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杨可新陆续借款200万元汪元江、王雷。汪元江、王雷借款后尚欠163万元未归还,杨可新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汪元江、王雷分三期向杨可新支付借款本金120万元。第一期于2017年7月6日之前支付40万元;第二期于2018年7月6日之前支付40万元;第三期于2019年7月6日之前支付剩余款项40万元。如上述任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则杨可新可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二、杨可新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21680元(减半收取108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5840元,由汪元江、王雷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涂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孟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