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43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建华。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春雨,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蒋建华因与被申请人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蒋建华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蒋建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蒋建华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干建强
代理
审判员 敖宇波
代理
审判员 俞开先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屠益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