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03民初229号

雷云霏诉张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雷云霏,张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3民初229号原告雷云霏,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社区***组。身份证号码2302021975********。委托代理人杨立广,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蕾,女,1974年6月1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街道景新小区和平综合*号楼*单元***室。

原告雷云霏与被告张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云霏及委托代理人杨立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云霏诉称,2013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同时用建华区光明小区23号楼2单元6层2号(产权证号s200829892号)的房屋抵押。借款到期后,被告没能偿还该借款,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于2014年5月28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原欠款100,000.00元抵债,原告再支付给被告150,000.00元,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同时原告支付了剩余房款,后被告于2014年6月10日将该房屋及相关手续交付给原告,原告在该房屋居住使用至今。因该房屋当时有贷款且在权属上与第三人有争议,所以没有及时更名过户到原告名下,现被告与第三人就该房屋的权属争议已经经过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权属归被告所有。所以原、被告双方所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生效并应履行且原告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居住使用至今,因被告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位于建华区光明小区23号楼2单元6层2号(产权证号s200829892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原告雷云霏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房照,证明所有权人是王若东。2、建华区法院判决书一份及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一份,证明争议房屋归被告张蕾所有。3、2013.1.31日借据和2014.5.28日房屋买卖协议,给被告10天搬家时间,证实被告张蕾将本案争议房屋卖给原告所有。总共25万。4、原告缴纳的水费、电费、有限电视费票据,证实原告购买房屋之后一直在该房屋使用并居住的事实。5、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被告张蕾未提交书面答辩。经过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1月31日,被告张蕾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同时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光明小区23号楼2单元6层2号(产权证号s200829892号)的房屋抵押。借款到期后,被告张蕾没能偿还该借款,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于2014年5月28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原欠款100,000.00元抵债,原告再支付给被告150,000.00元,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同时原告支付了剩余房款,后被告张蕾于2014年6月10日将该房屋及相关手续交付给原告,原告在该房屋居住使用至今。现被告与第三人就该房屋的权属争议于2014年7月10日经过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权属归被告所有。因被告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该房屋权属已被法院判归被告所有,被告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对属于自己的房屋进行处分,被告已将该房屋及相关手续交付给原告,原告在该房屋居住使用至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雷云霏与被告张蕾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二、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光明小区23号楼2单元6层2号(产权证号s200829892号)的房屋归原告雷云霏所有,被告张蕾协助原告雷云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00元及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张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凤朝

人民陪审员  徐桂莲

人民陪审员  于红卫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倪德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