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3858号原告天津双龙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街道于庄子村郑田路旁。法定代表人罗茂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景照,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松茂,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2676部队农副业基地,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烟台道与河北路交口。负责人高立星,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双龙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2676部队农副业基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双龙仓储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双龙仓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双龙仓储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侯 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