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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2509号

李秀兰与付福生、付新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秀兰,付福生,付新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509号

原告:李秀兰,农民。

被告:付福生,农民。

被告:付新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兰与被告付福生、付新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兰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于建付负担。

审 判 长  吉耀华

人民陪审员  黄茂华

人民陪审员  王继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