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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2202号

姜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姜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2202号原告姜某,女,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黄某,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姜某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邵立权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孟庆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