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2202号原告姜某,女,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黄某,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姜某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邵立权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孟庆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