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869号原告刘理云,女,汉族,1976年5月13日出生,住卧龙区。手机。被告南阳鑫东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滨河路盛唐商务苑21幢301室。
原告刘理云诉被告南阳鑫东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理云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理云撤回诉讼。诉讼费50,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林峰
审 判 员 来新群
人民陪审员 杜学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