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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民初869号

刘理云与南阳鑫东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理云,南阳鑫东海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869号原告刘理云,女,汉族,1976年5月13日出生,住卧龙区。手机。被告南阳鑫东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滨河路盛唐商务苑21幢301室。

原告刘理云诉被告南阳鑫东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理云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理云撤回诉讼。诉讼费50,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林峰

审 判 员  来新群

人民陪审员  杜学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