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3刑初39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某,无业。2001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第一看守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6]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辛某在本市李沧区九水路枣山家园小区正门附近,贩卖给刘某(另案处理)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8克,得款人民币400元。2016年3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辛某在本市市北区镇江路和北仲路路口,欲贩卖给刘某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辛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0.6克。被告人辛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于某(另案处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辛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该有立功表现,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郑证人刘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辛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辛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辛某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辛某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存在特情介入情形,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辛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辛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高广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袁升开
书 记 员 王晓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