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3执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程培均,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李强申请执行程培均劳务合同纠纷[案号(2015)江安民初字第1578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9日留置向被执行人程培均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程培均无银行存款。通过向车管部门查询程培均有小车一辆,向工商部门查询程培均有工商登记两处,我院以(2016)川1523执7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程培均所有的小车一辆,并将程培均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故本案的标的款本金10000元及其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程培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安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伟
审判员 陈象桥
审判员 成关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