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47号
申请执行人:冯红旗,男,生于1969年4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牛安生,男,生于1964年8月17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红旗与被执行人牛安生为餐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小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义磊
审判员 张少庭
审判员 刘 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