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4703号原告林敏,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刘元地,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敏与被告刘元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敏自愿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林敏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六百五十五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三百二十七元五角,由原告林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林秀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