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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4703号

林敏与刘元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敏,刘元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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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4703号原告林敏,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刘元地,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敏与被告刘元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敏自愿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林敏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六百五十五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三百二十七元五角,由原告林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林秀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