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25民初473号
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闻县。
法定代表人:林一贝,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文仁,男,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
委托代理人:黄国江,男。
被告:许开嵎,男,汉族,住徐闻县徐城镇东方,公民身份号码×××0051。
被告:林尧邦,男,汉族,住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0013。
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许开嵎、林尧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法定代表人林一贝的委托代理人黄国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开嵎、林尧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称,被告许开嵎于2013年1月25日以购买工程车为由,与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以下简称城南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3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月利率为9.225%,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一次还清本息。若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由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利率的50%计收罚息。同日,被告林尧邦与城南信用社签订抵押担保合同,被告林尧邦以其名下坐落在徐闻县徐城镇庆东路9号2幢104房的房地产(房地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尔后,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取得证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徐闻TX字第0500004056号的他项权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3年1月29日向被告许开嵎发放了借款13万元,同时被告许开嵎为城南信用社立下了借款借据。被告许开嵎在借款后偿还贷款利息至2015年7月21日,之后再没偿还过本息,至2016年3月28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9344元。请求:1、被告许开嵎立即偿还本金13万元及利息9344元(利息从2015年7月22日计至2016年3月28日,续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还清贷款为止);2、确认被告林尧邦名下坐落在徐闻县徐城镇庆东路9号2幢104房的房地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抵押担保有效且原告对该抵押物处置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供如下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关于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的批复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许开嵎、林尧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许开嵎、林尧邦的身份情况;3、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4、同意抵押担保承诺书、抵押担保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5、借款借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6、他项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7、金融业务收入凭证、利息清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被告偿还部分利息及尚欠利息总额。被告许开嵎、林尧邦不作答辩,也不提供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5日,被告许开嵎与城南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许开嵎向城南信用社借款13万元用于购买工程车,借款期限为3年,从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月利率为9.225%,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一次还清本息。若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由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利率的50%计收罚息。同日,城南信用社与被告林尧邦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合同,被告林尧邦以名下位于徐闻县徐城镇庆东路9号2幢104房的房地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作为被告许开嵎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抵押担保,并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借款人许开嵎应承担的全部债务。被告林尧邦的邓小华于2013年1月30向城南信用社出具了同意抵押担保承诺书,同意其丈夫林尧邦以上述房地产为被告许开嵎的13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2013年1月29日,原告依约向被告许开嵎发放了借款13万元,同时被告许开嵎为城南信用社立下了借款借据。被告许开嵎在借款后偿还贷款利息至2015年7月21日。截止2016年3月28日,被告许开嵎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9344元。原告于2016年5月3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上请。另查明,城南信用社是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下属分支机构。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授权城南信用社,在与被告、担保人签订信贷业务合同时,使用城南信用社的公章视同为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公章,对城南信用社符合信贷管理制度及联社授权规定的信贷业务合同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城南信用社根据原告徐闻县农联社的授权与被告许开嵎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徐闻县农联社已依约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但被告许开嵎没有依约履行还息义务,而且经原告多次催讨后仍不履行,被告许开嵎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截止2016年3月28日,被告许开嵎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9344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故原告请求被告许开嵎偿还上述债务,本院予以支持。2013年1月25日,城南信用社与被告林尧邦自愿签订抵押的担保合同,其内容合法,系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且抵押物(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涉案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由于被告许开嵎不依照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有权对被告林尧邦的上述抵押物以协议折价、变卖、拍卖或者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另外,被告林尧邦的配偶邓小华向城南信用社出具了《同意抵押担保承诺书》,同意其丈夫林尧邦以上述房地产作为抵押。因此,原告请求确认抵押合同有效,且原告对抵押物(房地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处置并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许开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9344元(利息从2015年7月22日计至2016年3月28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还清贷款为止);确认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尧邦于2013年1月25日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有效,且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林尧邦名下坐落在徐闻县徐城镇庆东路9号2幢104房的(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处置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7元,由被告许开嵎负担(原告已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桐
代理
审判员 王晓丹
人民陪审员 吴 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郑培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