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028号
原告:陈镇,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告:侯明光,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王静,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镇、侯明光诉被告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5494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国琨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