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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3执69号之一

清流县人民法院民二庭移送执行的漳浦县赤湖琼鎏石制品厂与福建省灵台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省灵台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3执69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清流县人民法院民二庭,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屏山路转盘处。被执行人福建省灵台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庆高,该公司执行董事。移送执行人清流县人民法院民二庭移送执行的漳浦县赤湖琼鎏石制品厂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灵台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民二庭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1,1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灵台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在清流县房屋交易管理所无房产登记信息,在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水根

审判员  罗建平

审判员  陈晓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黄承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