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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4350号

杭州易特旺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朝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易特旺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湖南朝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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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4350号

原告:杭州易特旺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文一西路75号1号楼四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东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兆峰、张琦,浙江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朝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城中路八号地。

法定代表人:傅东海。

原告杭州易特旺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朝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吕凤祥独任��判,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向其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2015年3月中旬开始,原告为被告名下vnwan、518you等多款网络游戏提供网络推广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此后两月双方一直正常合作,直至6月,被告突然要求原告加大推广量,并开始拖欠服务费。2015年8月,原告就费用结算事宜与被告协商,被告承诺支付5万元;但被告此后又找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予支付该5万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服务费101768元及逾期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5万元。原告���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关于网站的公证书、原告网站推广服务页面截图、打款凭证、QQ聊天记录,证明原、被告双方合作接洽过程及合作情况。2、QQ聊天记录、结算系统截图、结算清单,证明原、被告双方合作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情况。3、QQ号公证书,QQ聊天记录,证明QQ号的真实性及双方对账、被告承诺支付服务费的情况。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陈述质证意见,也未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本案相关案件事实,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据此,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的内容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网络服务,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双方���协商被告还应支付5万元服务费,则被告应按承诺及时付款。本案审理中被告未对原告的主张的欠款事实进行抗辩,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偿付款项的事实,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湖南朝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易特旺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费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湖南朝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560元,由湖南朝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易特旺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为12×××68)。

审 判 长  吕凤祥

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

人民陪审员  谢 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