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2004号原告四川省广汉市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北外乡云盘村十社。法定代理人唐小静,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麟、钟国权,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石灰街71号15楼A2号。法定代表人冯裕萱。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广汉市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广汉市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四川省广汉市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205元,由原告四川省广汉市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萍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 员代 小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