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初2093号原告耿诏倡。被告临沂醉梦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涑河南街交汇处东南角C区商铺1-13号、1-14号。法定代表人李瑞东,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诏倡诉被告临沂醉梦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诏倡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沂醉梦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耿诏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耿诏倡撤回对临沂醉梦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耿诏倡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肖俊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江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