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保令2号
申请人:程殿华,女,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
申请人:许军,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程殿华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程殿华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3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结婚后,被申请人把打骂申请人当成家常便饭,申请人多次报警,新庙派出所接警后,对被申请人进行批评教育,但是被申请人屡教不改。6月15日,被申请人殴打申请人,在申请人向相关部门投诉后,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依然在6月30日再次殴打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请求:禁止被申请人殴打、谩骂申请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程殿华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许军殴打、谩骂申请人程殿华。本裁定有效期为三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许军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审判员 余卫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维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