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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1361号

李跃然与代秀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跃然,代秀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1361号

原告:李跃然。法定监护人:李伟娟(李跃然之母),无职业,现住洮北区

被告:代秀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然诉被告代秀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无准确送达地址,且没有联系方式。

原告李跃然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代秀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然撤回对被告代秀梅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佳庆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薛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