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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2804号

原告魏建刚诉被告刘子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魏建刚,刘子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2804号

原告:魏建刚,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刘子芳,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建刚诉被告刘子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建刚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建刚撤回对被告刘子芳的起诉。案件受理100元,由原告魏建刚负担。

审判员 徐 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马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