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2804号
原告:魏建刚,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刘子芳,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建刚诉被告刘子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建刚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建刚撤回对被告刘子芳的起诉。案件受理100元,由原告魏建刚负担。
审判员 徐 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马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