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民初1059号原告史文强,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消费维权打假人,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曹飞跃,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娜,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巴黎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迎泽区开化寺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7014353XB。法定代表人陶然,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张斌瑜,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文强与被告太原巴黎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文强于2016年7月6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六十九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席凤昌
审 判 员 孙文勇
人民陪审员 赵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