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353-2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应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帆、邹峰,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昌市东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晋裕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洪城路。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剑,女,汉族,1979年12月21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张强,男,汉族,1965年1月9日生,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涂丽琴,女,汉族,1971年4月29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张智平,男,汉族,1972年6月5日生,住南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洪民二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南昌市东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晋裕祥实业有限公司、吴剑、张强、涂丽琴、张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市东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晋裕祥实业有限公司、吴剑、张强、涂丽琴、张智平银行存款901.254119万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财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魏华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