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13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军杰,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得全。委托代理人张金盘,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鸿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法定代表人王俊岭,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宇,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来兴,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英丽,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杨东亮,任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敬民,男,汉族,1962年9月17日出生。
上诉人徐军杰、许昌鸿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赵来兴因与被上诉人许昌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敬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半民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半民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审诉讼费1207元退还上诉人许昌鸿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胡琰峰
审 判 员 岳利花
代理
审判员 肖永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扬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