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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804号

深圳市迪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航冠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迪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航冠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804号原告深圳市迪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法定代表人杨龙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戎,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良,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航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法定代表人段占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岳利,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37××××.8)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迪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陈 文 全

代理

审判员 骆 丽 莉

代理

审判员 邓   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