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1288号原告叶祖林,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大湖镇瑶田村17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905196017。被告赖维峰,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祖林与被告赖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祖林于2016年7月6日以被告已偿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偿清借款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祖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叶祖林负担。
审判员 陈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黄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