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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执16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刘彬、叶长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刘彬,叶长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16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8号六楼

负责人:张民,行长。组织机构代码:83284492-7。

被执行人:刘彬,男,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叶长年,女,196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彬、叶长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霍山县人民法院的(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于2016年1月6日向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彬、叶长年外出,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

审 判 长  余家胜

审 判 员  张德智

人民陪审员  周琳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宇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