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826-1号
申请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应金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张才华,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5)芜执字第00826-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9月7日查封了芜湖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证号为芜国用(2012)第001108号、芜国用(2012)第001109号、芜国用(2012)第001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芜湖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证号为芜国用(2012)第001XX8号、芜国用(2012)第001XX9号、芜国用(2012)第001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凤元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俞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