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2184号原告尹承良。委托代理人孙世强,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丰娥。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承良与被告安丰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尹承良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丰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承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国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孔佳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