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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终738号

厦门路羊科技有限公司、周海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8-01-18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厦门路羊科技有限公司,周海珠,杨昔忠,魏荣枝,叶旭阳,寇海英,叶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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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终73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厦门路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东孚大道2875号1#厂房第五层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7825269-0。法定代表人杨昔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立荣、朱恒云,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海珠,男,汉族,1981年10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委托代理人陈清华、谢燕,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杨昔忠,男,汉族,1967年6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一审被告魏荣枝,女,汉族,1977年9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一审被告叶旭阳,男,汉族,1972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一审被告寇海英,女,汉族,1974年8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一审���告叶川,男,汉族,1975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上诉人厦门路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海珠,一审被告杨昔忠、魏荣枝、叶旭阳、寇海英、叶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中,上诉人厦门路羊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要求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厦门路羊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忠

代理

审判员 黄 挺

代理

审判员 冯 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郑溪土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济申请,或者���请司法救济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