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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执242号

汝阳县人口和计划宣传技术服务站与汝阳县人民医院、夏红峰、夏社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汝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站,汝阳县人民医院,夏红峰,夏社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242号申请执行人汝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张向明,该站负责人住所地:汝阳县城关镇文化路东段。被执行人汝阳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武轩,该院院长。住所地:汝阳县城关镇文化路**号。被执行人夏红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夏社伟,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汝阳县人口和计划宣传技术服务站与汝阳县人民医院、夏红峰、夏社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做出分期履行还款计划,且首批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按还款计划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青锋

代理

审判员  刘亚清

代理

审判员  辛亚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