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2执297号申请执行人田维南,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被执行人遵义鑫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宝,董事长。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257459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80元、执行费38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梁仕刚
审判员 王金权
审判员 夏显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