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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财保150号

申请人高亚娟与被申请人郭相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亚娟,郭相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财保150号申请人高亚娟,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郭相民,族,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申请人高亚娟与被申请人郭相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高亚娟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相民驾驶的蒙D983**号低速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高亚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相民驾驶的蒙D983**号低速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指定的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文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